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犯罪嫌疑人家属在面对被告人身陷囹圄之时,有权向负责侦查工作的公安机关提出为其本人或其亲属
申请取保候审的要求。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取保候审的具体实施与执行均由公安机关负责。若犯罪嫌疑人家属认为符合本法条所列举的四种情况之一,便可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