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农村宅基地纷争的解决方案,主要包括协商化解、调解达成共识、
仲裁公平裁决以及
法律诉讼等四种途径。当面临农村宅基地引发的矛盾时,相关的双方
当事人可以自主协商并寻求化解之道;若经过协商、调解未果,亦可依法向具有
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进行公正仲裁;而对于
仲裁结果不能接受者,也可以在收到决定文书后的第30天内,直接向当地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涉及其切身利益的个人与集体组织的争议问题,应由乡级地区或省级及以上级别层面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理和处理。
同时,对于相关人民政府做出的
处理决定存在质疑者,亦有权在接获通知之日起的第30天内,向人民法院
递交诉状展开法律
诉讼程序。在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限范围方面产生的争议未得到妥善解决之前,无需任何一方擅自改变土地现有的利用状况。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