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
离婚事宜时,关于是否
退还彩礼的问题需依循双方
当事人的自愿约定以及具体事实情况来确定。当男方支付
彩礼但未能与女方建立正式的婚姻关系时,原则上应当将彩礼予以归还;若已成为合法夫妻,则原则上彩礼可不予追回。于婚前支付彩礼者,必须将离婚作为前提条件,方可考虑支持返还其请求。在此情况下,若在婚姻持
续期内,支付方主动主张
返还彩礼,则不得得到法律支持。彩礼通常是指金额较大的金钱或价值较高的实物,如现金、珠宝首饰等贵重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
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