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之明文规定,对于在法定期限内被拘捕或
逮捕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若其
强制措施期限已经届满,应立即进行释放、解除先前的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等状态,或者依法变更相应的
强制措施。
然而,该法条款并没有确切地定义
解除取保候审时须归还物品的具体日期,因此,我们不能直接解答"解除取保候审之后何时可收到返还物品"的疑问。
然而,根据上述法律条款,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以及他们的
法定代理人、
近亲或辩护律师都有权利申请解除强制措施,这就意味着一旦法定
期限届满,相关
当事人便可以提出尽快解除强制措施的请求,其中也包括了返还物品的要求。因此,解除
取保候审后返还物品的时间应该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以确保满足当事人的权益诉求和维护司法公正与效率为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
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