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及
损害赔偿所行使之基本职能皆以补偿性质为主,该等职能之间的显著相似性使得在一般情况下,二者无法同时使用或叠加运用。具体而言,当请求提高违约金金额时,通常禁止同时主张约定的违约金与实际损失
赔偿。对于同样的
违约行为,
欺诈赔偿金与损失赔偿金亦不可同时提出。此种情况下,如果同意对同一违约行为采用既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双管齐下的方式处理,将导致
赔偿金额超过实际损害程度,从而使
违约责任转变为惩罚性质,这显然背离了以补偿性质为主,惩罚性质为辅的基本原则。因此,在请求提高违约金金额的过程中,通常禁止同时主张约定的违约金与实际损失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
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