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批准采取
保释候审这种非
羁押性的
强制措施之后,倘若在此期间并无任何
违规行为发生,那么一旦解除了保释候审的强制措施,或者是最终判决宣告有罪,
当事人都有权要求退还其已经缴纳的
保证金。倘若该机构未能按法律规定及时退还该保证金,当事人可据此提出
申诉请求。申诉对象既包括恢复原机关处理此事,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寻求协助解决此争议。
《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
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
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和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
利害关系人对于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
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
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
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