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所谓的“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它经依法批准设立的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利用其在职责范围内所拥有的权利和便利条件,将本单位资金据为己有或者用以借贷给他人牟取利息,
数额较大且已超过三个月未予偿还;
如若还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资金数额已经达到较大程度并用于营利性活动,亦或是实施了非法性质的行为,均可视为构成这一
罪名的要素。在具体判断时,需要综合考察资金的所有权归属(即是否属于单位享有)、
行为人的职务权限便利、所需承担的挪用行为责任以及资金的实际用途等多个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