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并非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所明确界定的八大重罪之中的罪行。
依据第二百三十九条的明文规定,绑架罪是以勒索财务为主要目的,对他人实施绑架,或将他人作为人质进行控制的严重
犯罪行为。
然而,此项法律条款并未明确指出绑架罪是否属于八大重罪之一,而是直接详细地阐述了绑架罪的具体
构成要件、
法定刑罚以及对于加重情节的相应惩处措施。而所谓的“八大重罪”,通常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八类基本
犯罪类型,其中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
伤害罪、
抢劫罪、
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敲诈
勒索罪以及
聚众斗殴罪等。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绑架罪在我国刑法体系中被视为一个独立的
罪名,并不包含于八大重罪的范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
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
被绑架人的,或者
故意伤害被
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