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法学界,对于
虚假股东签名而进行的
公司注销程序,通常是由公司的正职代表以及相关的责任方来负责偿付。公司内的
董事会成员以及高级管理者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
法规以及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对于公司始终保持忠诚并且敬业。若此类负责人未能履行应有的告知义务,并且擅自盗用股东签名来建立所谓的“
清算小组”解散或终止经营,那么这将被认定为严重违反企业规范的行为。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149条和第152条的明确规定,这些
责任人应该对由此引发的公司
经济损失负责承担相应的
赔偿义务,同时,各位股东亦拥有权利向当地人民
法院起诉,维护自身权益。
除此之外,股东还可以直接向发布
注销登记裁决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异议
申诉,请求该局撤销之前的注销登记决定。为了有力地支持自己的陈述,股东可以提交相关的
证据,例如由鉴定机构出具的签名非股东本人签署的鉴定报告,以此来证实注销登记的非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三十六条由于
犯罪行为而使
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
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
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
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
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
赔偿责任。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