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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股东签名注销公司谁负责

在国家法学界,对于虚假股东签名而进行的公司注销程序,通常是由公司的正职代表以及相关的责任方来负责偿付。公司内的董事会成员以及高级管理者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对于公司始终保持忠诚并且敬业。若此类负责人未能履行应有的告知义务,并且擅自盗用股东签名来建立所谓的“清算小组”解散或终止经营,那么这将被认定为严重违反企业规范的行为。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9条和第152条的明确规定,这些责任人应该对由此引发的公司经济损失负责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同时,各位股东亦拥有权利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权益。
除此之外,股东还可以直接向发布注销登记裁决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异议申诉,请求该局撤销之前的注销登记决定。为了有力地支持自己的陈述,股东可以提交相关的证据,例如由鉴定机构出具的签名非股东本人签署的鉴定报告,以此来证实注销登记的非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新修订:202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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