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规定,针对那些有
管制、
拘役及独立适用
附加刑可能性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抑或是可能被判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不会诱发潜在社会风险者,均可实施取保候审措施。
然而,关于
共同犯罪行为人是否适宜取保候审,则需从其具体
犯罪情节、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其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相关条件等多个维度进行综合性评估与考量。若共同
犯罪行为人符合前述
取保候审条件,便可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
民法院提交申请,最终由
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批准取保候审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