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传销
非法拘禁”
罪名的具体构成条件,我们需注意其包含以下四个关键要素:
1.行为发起者:通常情况下,此种
犯罪往往由传销组织内部的普通成员或者高级领导者所为;
2.行为目的:嫌疑人必须明确知道他/她正在参与的是某种形式的传销活动,并且怀有故意实施拘禁这一行为的意图;
3.实际行动表现:即实施了非法地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不当行为,例如采取强制扣押、软禁等手段;以及4.产生后果:被拘禁者的生命自由实实在在地受到了限制,且这种状态在时间跨度上呈现出连续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
侮辱情节的,
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
暴力致人
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为索取
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