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为方式不同。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是非持卡人以持卡人名义使用合法持卡人的信用卡消费、取现,本质是冒用身份获取财物。
(二)主观故意不同。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中行为人有冒用他人身份使用信用卡骗取财物的故意。
(三)法律适用不同。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不是信用卡主人的人,拿着别人的合法信用卡,以卡主名义消费或取钱导致卡主受损,这种“冒充身份用卡”的行为属于冒用型信用卡诈骗;而悄悄拿走别人的信用卡再使用,重点在“偷偷拿卡”的隐蔽性,这是两者行为方式的核心区别。
明知自己不是卡主却故意装作卡主用卡骗钱,是冒用型诈骗行为人的主观想法;盗窃相关行为的行为人,则抱着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通过不被发现的手段拿到信用卡再使用,两者主观故意有明显差异。
冒用他人信用卡且金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偷取信用卡后使用的,按盗窃罪定罪。比如捡到别人信用卡使用属于冒用型诈骗,悄悄偷走信用卡再使用则算盗窃罪。
结论:区分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在于获取信用卡的方式及使用行为的性质,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盗窃罪定罪,非秘密获取信用卡后冒用持卡人身份使用的按信用卡诈骗罪定罪。
法律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从行为方式看,盗窃罪是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后使用,强调获取信用卡行为的秘密性;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则是通过非秘密方式(如拾得、骗取等)获取他人信用卡后,以持卡人名义使用该卡消费、取现,本质是冒用身份骗取财物。主观方面,两者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盗窃罪的故意指向秘密窃取信用卡并使用,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故意指向冒用他人身份使用信用卡骗取财物。例如,拾得他人遗失的信用卡后在商店刷卡购物,属于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信用卡后到ATM机取现,属于盗窃罪。如果遇到信用卡被他人非法使用的情况,或者对相关行为的法律定性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核心区分在于行为方式的本质差异、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以及法律适用的明确规定。
1.行为方式存在显著区别。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是非持卡人以持卡人名义,使用合法持卡人的信用卡进行消费、取现等行为,通过“冒用”身份的方式获取财物,行为本身不具有秘密窃取的特征;盗窃罪则是以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后使用,强调获取信用卡过程的秘密性。
2.主观故意的内容有所差异。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人具有冒用他人身份使用信用卡骗取财物的直接故意;盗窃罪的行为人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秘密手段获取财物的故意。
3.法律适用有明确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且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例如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属于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窃取他人信用卡后使用则构成盗窃罪。
法律分析:
(1)行为方式不同。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是行为人作为非持卡人,以持卡人名义使用他人合法信用卡进行消费、取现等操作,导致持卡人财产损失,核心特征为“冒用”行为;盗窃罪则是通过秘密窃取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后使用,重点在于获取信用卡行为的秘密性。
(2)主观故意不同。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冒用他人身份使用信用卡骗取财物的故意;盗窃罪中,行为人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秘密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故意。
(3)法律适用不同。冒用他人信用卡且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提醒:
若遭遇信用卡被他人使用的情况,应先确认对方获取信用卡的方式及使用时是否冒用身份,及时留存交易记录等证据,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明确维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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