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所有的
刑事拘留都必须经过37天的
逮捕阶段。
根据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若公安机关对于
被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遇到需要实施逮捕措施的情况,应在
拘留期内的三日内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交
审查批捕申请书进行申请;若在特殊情况之下,上述申请的时间可以顺延一日至四日期限。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而言,其申请审查批捕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日。在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查批捕申请书之后的七日内,依法做出是否
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
刑事拘留的期限可以为三日、七日或三十日不等,而逮捕则需遵循严格的审查批准程序并受到时间上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