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规定中,一般的
刑事拘留期限不得超出三十七日。而这个期限包含了公安机关在决定对
涉嫌犯罪人员实施
拘留之后,向检察院提交
批准逮捕申请所需的时限。倘若在此期间内未能获得检察院的批准
逮捕令,那么该名嫌疑人便应得到释放。
然而,最终是否能够顺利获释,还需根据具体案情以及
证据搜集工作的进展状况来综合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