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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起诉要求缴纳社会保险吗

在涉及到劳动者基于用人单位并未为其完整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这一事实,而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对此进行补办操作,从而使得劳动者无法享受到相关的社会保险待遇,进而向用人单位提出经济补偿损失的纠纷案件中,此类问题被视为劳动争议的范畴。在此类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做出的裁决结果持有异议,并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然而,对于那些已经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是由于用人单位存在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用的行为,或者是因为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方面产生的争议,这些问题应该交由社保管理部门来负责解决和处理,不应该将其纳入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之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最新修订:202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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