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明确指出,被判处
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严格遵循监规制度,积极主动接受改造教育并具有深刻的悔过表现,或者通过在狱中
立功的方式来减轻自己所应承担的
刑罚。因此,若该名罪犯在囚禁期内行为端正,满足上述各项要求,那么理论上确实具备申请
减刑的资格。
然而,实际能否得到减刑的批准,还需结合罪犯的具体行为表现、监狱方面的评估意见以及法院最终的裁决结果进行综合考虑。因此,对于因
盗窃罪而被判处八个月刑期的罪犯来说,只要在服刑期间符合减刑的相关条件,就有可能获得减刑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