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父母所欠之债理应归属为他们个人的
债务范围内,因此
债权人只能以其名义下的固有财产来
强制执行这笔债务的偿付。需要明确的是,无论是父亲抑或母亲,以及已经成年的孩子均为各自独立的民事主体,各自拥有的财产亦应独立对待。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当父母负有欠款未能及时偿还之际,其子女并无法律义务承担偿还责任。然而,如果子女出于个人情感的考量,自愿为其父亲偿还债务,那么这在法律层面也将得到认可与尊重。
反之,若父母因未履行
债务清偿而突然离世,那么其子女身为合法的
遗产继承人,应当肩负起偿还被
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的重任。但是这里必须提醒大家,偿还的金额务必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上限,任何超过此限度的额外部分,继承人则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
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