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危险驾驶罪这一类案件,主要由交通警察负责进行处理。公安机关作为
侦查机关,而交警大队则担任其分支机构的职责。此类案件因涉及到
刑事犯罪,故属于公共
诉讼案件。具体的
立案与调查取证工作通常由公安机关的下级分支机构——交警支队承担。随后,该案将移送至检察机关的公共诉讼部门,由检察院代表国家提出
公诉。最终,由法院审判机关对该案作出裁决。
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
法规,对于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辆进行追逐竞赛,
情节严重者,或在道路上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均应判处
拘役,同时并处相应
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