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打击和惩处
拐卖儿童行为的过程中,存在着诸多亟待解决的严重问题:
首先,由于
犯罪手法往往隐秘复杂,难以追踪查处,这给相关案件的顺利侦查带来了巨大挑战;
其次,尽管我国的法律制度日益健全,但仍有部分犯罪者对于法律所规定的严重后果缺乏充分认识,从而继续大胆实施此类侵害儿童权益的
违法犯罪行径;
再者,针对那些成功解救出来的受害儿童,他们的后续生活保障及心理康复服务尚需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最后,公众对于防范和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认知程度仍然相对较低,这无疑加大了此类
犯罪行为的发生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
暴力、
胁迫或者麻醉方法
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