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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招标的情形有哪些

1.如果参与竞标的供应商数量不足三家,那么招标机构应当重行启动招标程序。
2.对于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经过招标流程的所有项目,若其所有已投标的方案均未获得批准,则招标机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重新启动招标程序。
3.如果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者数量低于三家,则招标机构应当重新启动招标程序。
4.如果招标机构所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以及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从而影响到资格预审的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的投标意愿,那么对于那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机构应当在修正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之后重新启动招标程序。
5.如果参与竞标的供应商数量不足三家,则该次招标不应开始进行开标环节;招标机构应当重新启动招标程序。
6.对于那些国有资金占据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机构应当将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确认为最终的中标人。
然而,如果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选择放弃中标机会、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发现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况,导致其不符合中标条件,那么招标机构可以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顺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者重新启动招标程序。
7.对于那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如果其招标投标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并且对中标结果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同时又无法采取任何补救措施来纠正这种影响,那么该次招标、投标、中标都将被视为无效,并应当依法重新启动招标程序或者进行评标工作。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八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最新修订:202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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