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涉及到挂靠公司
拖欠款项的问题,通常来说,可以直接对挂靠方以及原始公司进行
起诉。这是因为在挂靠关系中,挂靠方与被挂靠方承担着
连带责任,因此
债权人有权选择对其两者同时发起
诉讼程序。
然而,若是挂靠单位与发包方之间的合同因存在无效或被撤销的状况,或者发包方向被挂靠单位转移了
工程款,那么挂靠单位或许不能直接对发包方提起
诉讼。在此种情况下,挂靠单位需提供充足的
证据以证明自身已按合同规定完成了施工任务,且发包方并未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此外,还需证明自身具有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
最后,若债权人决定启动法律程序,则需符合一定的
起诉条件,如原告与案件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明确的被告身份、具体的
诉讼请求及事实依据、理由陈述等等。若以上条件均得到满足,债权人便可选择向法院提交诉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人
民法院
管辖第
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