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篇的解释(一)》中的相关规定:
首先,关于具有稳定收入者的
抚养费评估标准,其每月应支付的额度为月总收入的20%-30%之间。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针对诸如北京、上海、广州及深圳这类一线城市,具体金额的设定原则上应当控制在800到2000元人民币/月之内。
同时,若负担着两个或以上子女的
抚养事务,抚养费的
分配比例可以适量提高,但应
保证一般不得超出月总收入的50%。
其次,针对高收入阶层群体,他们呢的抚养费评估标准则参照上述比例进行计算处理,如果发现超过了上述的可能取值范围,只要没有特殊情况发生,那么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就不应超过每月3000元人民币。
再次,对于低收入人群的养育费评估标准,当这个比例低于上述的可能取值范围时,就需要按照实际情况来灵活调整。比如,如果有更多的其它资产,那就可以不在上述范围内进行判决,以此来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反之,如果资产较为稀少甚至毫无资产,那就必须结合抚养人的实际抚养能力,或许可以选择低于上述范围的判决方式,来确保孩子们的最低生活水准得到保障。
最后,对于那些没有收入的人来说,他们的抚养费问题同样需要关注。如果这些人具备工作能力,那么原则上应该承担起对子女的抚养责任。不过,即使他们暂时没有收入,也不能因为这一点就免除了自己的义务,而是应该优先保障子女的最基本生活水平。
另外,对于孩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出国留学等特殊情况,裁决机构可以在满足法律程序的条件下,给予超过上诉范围的
抚养费判决。当然,还有两种更为特殊的情况,一种是抚养费应该按期支付,另一种是有条件的话可以一次性支付完毕。
此外,若是父母有一方因为没有收入或者下落不明无法支付抚养费,那么就可以考虑用他们的个人财物来支付子女的养育费。总的来看,父母双方也有权商量约定是否让孩子跟随某一方生活,且由那位
监护人承担起他们所有孩子的抚养费。虽然如此,但是如果经过调查发现那位负责
抚养孩子的家长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足以支撑孩子所需的费用,而且还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这样的话,法院是不会认可这种协议的。
至于抚养费支付的具体期限,通常情况下是到子女长到十八岁为止。如果子女已经超过十六岁,并且有独立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还能够维持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平,那么父母可以停止支付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