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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能要求国家赔偿吗

在遭受刑事拘留之后,倘若因为执法者的失误或超过期限而错判并继续羁押,甚至最后并未导致被追诉的结果发生时,当事人有权向国家提出赔偿要求。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其中第十七条明确指出,如若因误判拘留或以不合法的方式实施了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等情况下,受害人均享有获得赔偿的法定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六)违法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导致公民死亡的;
(七)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八)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九)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最新修订:202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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