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您遇到交通事故后对方不予理赔的问题,欲提起
诉讼程序,则需
首先向具备
管辖权的法院
递交足以证明您已符合
诉讼条件的相关资料。关于诉讼所需的
证据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医疗机构所开具的诸如医药费用、住院费用等收款收据,以及
病历记录和诊断证明;
(2)医疗机构针对
误工时间所出具的书面证明,同时还应有工作单位所出具的个人收入证明;
(3)用于证明
交通费用支出的正式发票;
(4)涉及受害者及其
近亲属的户籍证明,若受害者属于
农村户口身份,为确
保证明效力,宜同时提供其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时已经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并且具有稳定收入来源的证明文件;
(5)受害者
丧失劳动能力或
伤残程度的证明文件;
(6)能够证明被
抚养人与受害者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以及被抚养人为
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明文件;
(7)其他可能对案件产生影响的证据材料,例如《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以上列举的证据材料应根据实际案件情况进行适当增减,并按照
民事起诉状的数量要求提交至人
民法院。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