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等级的人
民法院在对案件运用标准程度审理时,应该在案件
立案之日起开始计算六个月之内完成案件的审判。
然而,如果涉及到某些特殊情況,比如需要延长
审理期限,必须经过该院制定人的同意后方可再次延长六个月;若仍然需求延长,必须向上一级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请求批准。
另外,对于适用
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则应在案件立案之日起开始计算三个月时间内完成案件的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