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
被执行人已经死亡或经
宣告死亡,可以依法追加其
遗产继承人、
受遗赠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作为新的被执行主体;
2、若被执行人被宣告失踪,则其财产代管人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配合执行其代管的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
3、当
企业法人进行合并或分立时,其合并后成立的新企业或者分离后承担原企业所有
债权债务的新企业将成为新的被执行人;
4、对于由
个人独资企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
合伙企业组成的
法人组织,可以依法追加该
独资企业的
出资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合伙企业的
普通合伙人作为新的被执行人。关于
失信被执行人的执行时间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被执行人一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在该名单中的期限通常为两年;
2、如被执行人存在以
暴力、威胁等方式妨碍、抗
拒执行且情节较为严重,或者同时具备多种失信行为的,可适当延长其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的期限,最长可达一至三年;
3、若失信被执行人能够积极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或者主动纠正自身失信行为,人
民法院有权决定提前解除对其失信信息的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发生
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
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
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