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如何解决公司股东侵犯
债权人权益的
纠纷时,主要可以采取以下两种途径进行处理:
其一,债权人与该等股东进行友好协商,共同商讨并请求后者对
公司债务承担起
连带责任;
其次,若协商无果,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公司所在地的当地人
民法院
提出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并请求该等股东予以相应的
赔偿。
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
法规,如果公司股东在行使其法定权力时,滥用了
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股东的
有限责任,以逃避
债务为目的,给公司债权人造成了严重的
经济损失,那么他们就必须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起连带责任。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因
合同纠纷而引发的
诉讼案件,应由被告方的居住地或
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拥有
管辖权。同样,对于因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事项而产生的纠纷,也应由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