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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的情形有哪些

以下几种情况都有可能致使评标委员会对某个投标进行否决:
第一种是,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无法满足招标方在其正式文书中所提出的所有要求与规定。
第二种是,投标人本身不具备参与该项目竞争所需的资格条件,例如未能向评标委员会提供其应有的资格证明文件等等。
第三种则是,投标人故意在投标过程中夸大或者瞒报部分关键事实,以此来增加自己在竞争中的有利地位。
此外,如果投标价格过高且显露出明显的市场溢价现象,也将成为评标委员会否决的理由之一。
再者,如果投标文件中存在着严重的技术、管理、安全等方面的缺陷,同样会导致评标委员会对其进行否决。
最后,如果投标文件中存在严重的法律风险或者合规性问题,以及投标人自身存在严重的违法失信行为等不良记录,也是致使评标委员会对其做出否决决定的主要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违法行为
最新修订:2024-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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