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立法中明确定义的
离婚冷静期为期限整整三十日。自
申请离婚登记的日期起算,若在此期间有任意一方
当事人不愿
解除婚姻关系,均可前往相关民政部门撤回
离婚登记申请。
然而,倘若经过三十天的冷静期之后,双方并未共同前往
婚姻登记机关申领
离婚证书,则此种行为将被视为自动撤销
离婚申请。若在离婚冷静期结束之际,其中一方仍然坚决反对离婚,而另一方却坚持要求离婚,此时便可选择通过
法律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或者尝试再次与对方进行协商,重新
提出离婚申请。若经多次努力仍无法达成共识,那么最终只能选择通过法律诉讼的途径来解决问题。只要能够提供充分的
证据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法院将会依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