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窗户坠落而对他人造成损失的情况,应当由该窗户的所有者或管理方承担相应的
损害赔偿责任。若经调查发生
受害人存在
故意行为导致自身伤害情况的,应准许窗户所有者或管理方免去部分甚至全部
赔偿责任;但如若所装设的窗户本身存在缺陷或安全隐患,在此种情况下,虽然窗户所有者或管理方可先进行
赔偿以减轻责任,然而之后仍可行使权利向当初负责安装的人员或机构进
行权益追索。当所有者、管理方或是使用者已经做出赔偿之后,发现仍存在其他
责任人的,他们享有向这些责任人继续追偿的全权。所以在这种极端情况下,只要确诊是由于窗户坠落意外砸伤路人
致人死亡的,那么窗户所有者或管理方仍然必须承担起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