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收到
逮捕通知之后,并不必然意味着罪犯将被依法
判刑。逮捕是由检察院依照法定授权,并基于法定理由和程序进行批准的;而判定
罪名及
量刑则是由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其事实依据审议裁决的。在此过程中,若为防止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逃避法律责任而做出违反
刑事诉讼程序的不当举动,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可向检察机关呈请批准,对犯罪嫌疑人实行逮捕
拘留。在相关案件
侦查终结,倘若其行为已达
犯罪程度,且经检察机关审查并
提起公诉,其后由法院进行审判,依法作出判刑判决。
《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
证据证明有
犯罪事实,可能判处
徒刑以上
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
证人作证或者
串供的;
(四)可能对
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
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
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