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在有关
以物抵债事宜上,设定了如下明确的
法规规定:若相关
债务人未能依照约定切实履行其所负担之到期应付款项义务时,该笔债权的
抵押权人均有权对其名下
抵押财物享有优先清偿的权益,并可通过与
抵押人双方友好且公正的协商渠道,选择将
抵押物进行拍卖或变卖处理,在这些
处理方式中,对于所获得的任何售卖款或拍卖收入,均须平等地优先保障抵押权
人的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
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
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
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
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