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身
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中,自杀行为被明确列为了除外责任范畴之一。
具体来说,如果投保者所签署的人身保险合同,其理赔条件恰好是以死亡来支付保险金,那么自该合同正式生效之日开始算起,当期满整整两年之后,一旦投保者出现自杀情况,保险公司将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
赔偿;
然而,若在这两年期限内发生了类似事件,保险公司将不予承担任何
赔偿责任。
《
保险法》第44条,以
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
合同成立或者
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