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饮酒后反悔并指控对方实施强奸行为的问题,
罪名是否成立需取决于详细的案情考察。若在饮用酒精期间或者酒后,对方采取强制、
胁迫等不当手段迫使您与其发生违背意愿的性关系,则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如
情节严重可能涉嫌构成强奸罪。
然而,倘若在饮酒过程中双方均为自愿,后来因个人意见改变而对对方提起强奸
诉讼,那就必须研究是否具备充分的
证据线索来证实对方在饮酒期间或之后确实存在强迫行为,同时还应审视您的反悔主张是否具有合理的依据。若
证据不足以证明对方存在强迫行为,那么仅凭反悔指控对方强奸罪名恐难以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