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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前取保候审需要关押吗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明文规定,已获得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应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包括禁止擅离其居所在之市、县行政区域,必须实现在开庭审判之前及时出庭接受审理,不得实施任何干扰证人作证的行为,亦不可有销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不良行为。若有违犯上述各项规定者,极有可能面临保证金被全额没收的严厉处罚,且还可能受到监视居住甚至是逮捕等更为严重的法律制裁。在开庭审理之前,倘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已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那么他们通常无需被羁押于看守所内,除非他们违反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并因此而需要采取逮捕措施。在此种情形之下,司法机关有权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先行进行拘留处理。总而言之,在开庭审理之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如能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通常并不需要被羁押于看守所之内,除非他们违反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并因此而需要采取逮捕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最新修订:202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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