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未缴纳
社会保险引发的纷争处理程序如下:
首先,需向具有
管辖权限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具体而言,通常由被告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若被告所在地与主要居所地不相吻合,则应由其常驻常住地的人民法院接手审理;
其次,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需要准确描述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明确
提出诉讼请求,同时列明支持上述请求的实际情况及理由,并附上相关
证据材料;对于无法以
书面形式撰写诉状的情况,亦可选择口头方式进行起诉;
最后,若符合
立案标准,
当事人需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
诉讼费用。
《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
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被告住所地与
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
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
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
证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