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诉讼中,对于危驾行为的宽大处理往往是依据如下几个主要方面考虑:
首先,如果
犯罪者的恶劣程度较轻,那么其
处罚力度将会适当减少;
其次,若并未导致重大
人员伤亡或者
财产损失,这属于一个比较有利的酌情因素;
再次,若罪犯能够积极主动地去消除或减轻该行为所带来的潜在风险和危害,这也将成为法官在
量刑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最后,若被指控犯人表现出
自首或有
立功举动之类的良好行为,这也将促使法庭在判决时给予适当的
减刑。总而言之,法院会根据以上各种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以确定是否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发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了
危险驾驶罪,同时在总则中,第六十七条自首和第六十八条立功规定了可以从轻或
减轻处罚的情形。例如,犯罪后
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
立功表现的,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