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而言,被采取
保证方式候审之人士在
保证期间内,应当严格遵守规定并履行相关职责:首先,如手机之中涉及到该案件的相关信息或线索,那么该手机便可视为涉案证物,在此期间中,手机并不能得到归还;待案件侦查以及审判过程结束之后,手机将会按照程序将其交还给
当事人或者他们的家人手中。其次,若手机之中并未涉及任何与案件相关的内容,则可以在任何时候选择要求返还。
《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
已交纳
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对
违反取保候审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