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当公安机关在某些特殊状况下,有权依法对
涉嫌犯罪的人员实施先期
拘留措施。具体而言,该罪行中的(一)款内容就明确指出“如
行为人正处于预谋阶段或者已经开始实施
犯罪行动,或者在
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立刻被相关部门察觉到此类情况”,均可实施先期拘留。换句话说,若在案件调查期间发现具备以上任一情况的新犯罪线素,则公安机关便有权利对涉案的
犯罪嫌疑人采取
刑事拘留措施。因此,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新的
犯罪事实,并不影响公安机关再次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