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针对特定案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
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间是可以进行相应调整和变动的。在常规情况下,
拘留的最长期限通常为30个自然日;而当涉及到
流窜作案、反复犯案、团队式作案等重大嫌疑人员时,该期限则有可能延长至37天之久。
如若在这期间内,公安部门判断有必要进行更为深入的调查,并且所掌握的
证据达到了
逮捕的要求,他们可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请求对嫌疑人实行逮捕。一旦检察机关予以批准,涉案者便会被正式逮捕,并等待法院的审判。
然而,如果公安机关在
拘留期限内无法获取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其指控,那么他们就必须释放
被拘留者或采取其他
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