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自其首次受到侦查机构的审讯或遭受强制性措施之时起,便享有法定权力指派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内,唯独可以委托律师担任
辩护人的角色。被告人亦拥有随时
指定辩护人的权利。侦查机构在第一次与犯罪嫌疑人进行对话或对其实施
强制措施时,理应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其有权聘请辩护律师。若已陈述清楚与某笔资金流向的关联性,而外地警察的到来仅仅旨在查证某一特定数额的流水问题,此时可直接告知他们该案件已在某地
立案并展开侦查工作,且目前已进入到何种阶段。如此一来,他们将明晰此案并不属于其
管辖范围,从而不再提出重新
申请取保候审的请求。
然而,若外地警察在此过程中发现了新的案件线索,则需积极配合并接受异地调查。
然而,由于此类情况往往较为复杂,故强烈建议尽早寻求律师协助处理相关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