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倘若参与
投标的单位数量未达法定要求,则无法举行公开开标程序。
根据该项法律条款,任何项目在启动公开开标的过程中,其涉及到的投标单位数量至少需达到三家及以上。如果经过前期资格预审,意向投标者少于或者等于三家,那么该项目有必要重新组织
招标工作。
此外,评审环节是在开标之后进行的,若经评审发现合格投标人数量不足三家,评标委员会有权宣布所有投标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
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
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