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挪用公款罪中,对于"归个人使用"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首先,
行为人需要将公款运用到诸如个人消费、投资、借贷等方面的活动中,其次也有可能是以个人的名义进行商业盈利活动;
另外,虽然可能是用了单位的名义,但是实际上所获得的利益却是归属于个人所有。
然而,如果公款被用于单位的日常运营或公共事务,并且没有流向个人的私人账户,那么这种情况通常不会被视为"归个人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
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
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