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可以进行提前支付以确保
建筑工程的质量,进而有效地规避由于质量问题引发的保修费用无保障等风险。因此,建设单位在同施工单位就
工程款项进行结算时,通常会特意留出一定比例的
质保金。当质保期限一过并且没有发现任何质量问题时,我们将全部付清剩余资金;
然而如果不幸发生质量事故而且已事先通知施工单位但其未能及时响应进行修复处理的话,那么建设单位有权另行聘请第三方进行维修工作,而相关的修理费则可直接从质保金中予以扣除。
《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