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感纷争在多数情况下并不足以构成
寻衅滋事罪行。寻衅滋事罪主要关乎对
公共秩序的侵犯与破坏,如无端攻击他人、追逐驱赶他人、任意拦截他人、恶意
侮辱谩骂他人、恐吓
威胁他人等恶劣行径,只有当这些行为达到一定程度时,方能构成
犯罪。而情感纷争则属于个人私生活范畴,除非其涉及到上述对公共秩序的严重干扰,否则一般难以被判定为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一)随意
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