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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关系公证处公正吗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之规定,若要终止源自血亲关系所构筑的亲属关系,此类情况实属不可能发生,因此该类公证请求将难以得到公证处的受理及操作保障。在法律层面上,必要的亲子关系源于血脉传承,任何试图排除或无视这一事实的合约或协议都将因触犯法律法规而被判定为无效,因此,无论进行何种形式的公证,其结果均无法产生法律效力,同时,相关诉讼亦将无法获得法院的受理和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最新修订: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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