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之规定,若要终止源自血亲关系所构筑的亲属关系,此类情况实属不可能发生,因此该类公证请求将难以得到
公证处的受理及操作保障。在法律层面上,必要的亲子关系源于血脉传承,任何试图排除或无视这一事实的合约或协议都将因
触犯法律法规而被判定为无效,因此,无论进行何种形式的公证,其结果均无法产生
法律效力,同时,相关
诉讼亦将无法获得法院的受理和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
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
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
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
公证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