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涉及“三无”产品的
违规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如下处理:
(1)勒令相关责任方及时整改;
(2)杜绝其继续生产及销售这些
不合格产品;
(3)对
违法生产及销售此类产品所获得的收益,处以相应额度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
(4)对于
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收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六条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
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