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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罪的构成要件三种情况

根据现行陋习制度所定,遗弃罪的构成需满足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第一,由于年龄老化、身体残疾及身患严重疾病等因素导致其失去劳动力,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第二,尽管其能获得生活来源,然而由于疾病缠身、衰老或残疾等原因,无法自主地料理自己的日常生活;第三,因为年龄尚小或智力不足等原因,缺乏独立生存的能力。具体而言,遗弃罪须包括以下四个基本要素:首先,该罪名侵犯了被害人身处家庭环境中平等享受权利的核心原则,且受害人仅限于老年、儿童、体弱多病或者其他无法自主生活的家庭成员;其次,从客观性来看,遗弃罪表现为对于以上述特定人群,负有法律规定的扶养责任并具备实际扶养能力的个体对他们拒不提供扶养服务,且其程度十分恶劣。再次,从主体角度分析,遗弃罪属于特殊类型的犯罪,只能由那些与被遗弃者之间拥有法律规定的扶养义务且具备实际抚养能力的人才有可能承担此项职责。如果双方在法律上并不存在扶养责任,互不存在扶养关联,那么就不会产生遗弃的问题。最后,在主观意识方面,遗弃罪明显表现为故意行为,即行为人明确知晓自身应有提供扶养帮助的义务却拒绝履行。《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新修订: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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