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若对争议事项采用
仲裁方法进行处理,其前提条件是各方
当事人需以
书面形式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即若缺少此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能向
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而该仲裁委员会将对此不予受理。同时,若已达成仲裁协议的相关方中有任何一方选择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则人民法院亦将予以拒绝接受,除非存在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故而,当已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欲转
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必须符合仲裁协议无效的特定条件,否则将无法实现。《
仲裁法》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
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