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所述,任何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若其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将面临最高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刑罚,且需负担相应罚款,罚款金额为
违法所得的两倍至五倍不等;倘若情节尤其显著严重者,则可能会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处罚,并且在罚款之外,还需要承担违法所得的双倍到五倍罚款或者被处以
没收财产等附加责任。这些
非法经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第一,未取得特许
经营权而进行法律、行政
法规明确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流通买卖物品的经营活动;第二,通过贸易手段买卖国家许可证或者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书在内的法律、行政法规颁发的
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第三,未经国家有关监管机构批准擅自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或者参与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第四,其余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类违规经营活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